中国RoHS指令
2016年1月6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(第32号令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又被称为中国ROHs 2.0,但其实质还是中国ROHs。
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》,在适用范围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。
2006年2月,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,也下简称39号令),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管控。但随着产业的发展,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,因此制定了新的《办法》。并从2016年7月1日,即新《办法》实施日起,39号令即废止。
中国RoHS执行的标准有:GB/T 26572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》、GB/T 26125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》、SJ/T 11364-2014《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》。
中国RoHS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:
测试项目
限值
铅(Pb)
0.1%
镉(Cd)
0.01%
汞(Hg)
0.1%
六价铬Cr(VI)
0.1%
多溴联苯(PBBs)
0.1%
多溴二苯醚(PBDEs)
0.1%
美国加州RoHS
美国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《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》SB 20/50,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。
韩国RoHS
2007年4月2日,韩国国民大会正式通过《电子/电气产品及车辆的资源回收法令》(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/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)。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日本RoHS
依据日本国内工业标准:JIS C 0950 (或称为J-MOSS),全名为《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》。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